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近年来,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像一键抓取商铺数据信息、平台要求低于成本价促销、被竞争对手刷差评等等这些直接侵害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更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也造成“内卷式”的竞争。今年10月15日起,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对这些非理性的“内卷式”竞争行为进行“靶向”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以来经历了3次修改,不断直面市场竞争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
这次修订后,法律条文数量从33条增至41条,围绕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新特点、新挑战,进一步细化了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时建中:“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升级。目前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最典型的形式,在原有的互联网专条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专条专款,专门针对平台经营者和数字经济的条文占比更高了。”

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引发了很多以新面貌出现的“内卷式”商业竞争。像大规模数据抓取、流量劫持篡改等新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难度明显增加,需要用更先进的技术精准治理。
这一天,江苏镇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某公司举报,称镇江市一家公司涉嫌通过销售“上货助手”和“分销助手”软件,帮助购买者非法爬取浙江公司旗下平台及其经营者的图片、文字、价格等数据。
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被举报的公司进行了调查。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邵国兴:“当事人把这些软件,销售给了另外一个平台的经营者,这个经营者就可以利用这些生产软件自动抓取其他平台上类似商品的图片信息、产品信息,以及数据信息。这些商品的参数就可以为相应的购买软件经营者使用,从实质上来讲,减少了这些经营者自己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

掌握充分证据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属地公安查封了该公司。经调查,该公司自2020年在互联网服务市场上销售“上货助手”等“搬店软件”,并为购买者提供复制店铺等技术支撑。购买者通过这样的软件,可以一键复制别人网络店铺所销售商品的图片、文字、信息等内容,直接生成自己的网络店铺,来销售相同或者相仿的产品,省去大量的生产经营成本。
邵国兴:“在未经相关数据电商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任意抓取平台商品的图片、数据、文字等相关信息,并且一键上传,构成了与其他购物平台公平竞争的干扰关系,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扰乱正常的互联网市场经营秩序。”
这是江苏省首例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涉案公司累计爬取互联网数据达1.6亿多条,涉案金额达870多万元。镇江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3万元的罚款。

邵国兴:“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电商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要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在抓取网络数据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合法的边界,避免出现不正当获取,或者违法使用数据信息的行为,共同维护合法健康的互联网发展环境。”
如今,像这样利用大数据算法等各类数据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互联网公平健康秩序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中新增了不当获取使用数据、网络领域恶意交易的禁止条款。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实施三类行为:一是强制跳转、恶意卸载等破坏其他经营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二是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三是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孟雁北:“当数字经济到来的时候,所有人都知道数据太重要了,数据就会成为市场主体争夺的非常重要的对象。因此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的时候,直接面对了如何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代的命题。用专门条款的形式,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构成要件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让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逻辑清晰,对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

如今在网络销售平台上,除了“卷数据”,也有不少“卷账号”的现象,你叫这个名字,我也叫个差不多的,蹭你的热度,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获取他人数据类似,这种利用别人的账号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是反“内卷式”竞争治理的重点之一。
打开社交平台,标注知名主播的带货切片短视频随处可见。所谓切片短视频就是一些未授权账号播放知名主播的带货视频片段,并在视频下方挂载仿冒者的商品链接,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该主播带货的商品。近几年,网络上有大量未经授权的账号直接盗用知名主播的短视频,而推介或链接的内容却张冠李戴,严重误导消费者。
这种利用他人账号、类似的App图标或直接用他人的视频,进行“张冠李戴”的不正当“内卷”行为如今将得到更精准的打击。新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条款中新增了“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公平竞争是市场之基、活力之源。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市场竞争形态也发生深刻变化。而这些不正当“内卷式”竞争,不仅扰乱行业生态,更会破坏公平市场秩序,侵蚀高质量发展根基,因此急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针对性监管。
今年,一些外卖平台陆续发放巨额补贴,甚至部分外卖能够“0元购”,让外卖市场一时出现异常火热的现象。但同时,多个品牌饮品店却出现了大量做好的饮品无人取走导致浪费的情况。
不仅导致浪费,记者还发现,订单激增之下,不少商家的日子却变得更难了。

湖南长沙一家快餐店老板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份20元口味鸡丝面为例,商家要承担对顾客活动补贴6.6元、平台佣金1.04元以及配送服务费2.45元,预计收入约为商品原价的一半。
不加入大平台做外卖没客流,做了外卖难盈利,许多商家被迫卷入平台的规则体系中,处境困难。
平台强制商家打价格战、承担各种成本,本质上就是扰乱市场公平秩序的“恶性竞争”,伤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商家利润被压缩到极致,甚至亏本运营,可能会导致“偷工减料”——比如用劣质食材、减少分量。“超低价”的背后是“低质”,外卖“量少味差”、电商“假货泛滥”,看似省了钱,实则买了“糟心”。大量小商家无法承受“赔本竞争”,逐渐被挤出市场,可能形成垄断局面,消费者也会失去选择空间。

时建中:“‘内卷式’竞争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低价竞争,低价竞争一旦失序必然导致低质量的竞争,最后导致低价格与低质量的恶性循环,会恶化创新发展的环境,也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要简单地认为价格越低,对消费者越好,如果低价买的是劣质产品,其实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损害。”
面对平台价格战引发的各种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今年5月和7月,先后两次约谈相关平台企业。8月1日,淘宝天猫、饿了么、美团、京东先后发布声明,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抵制恶性补贴,共同推动行业竞争规范有序。

那么,新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这样的平台“价格战”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最新出台的法规直指电商平台价格战这样的行业顽疾,精准瞄准当下由平台主导的“内卷式”不正当竞争。第十四条条款中写明: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意味着,那些“不降价就不给流量”的潜规则,即将成为历史。
孟雁北:“在平台经济领域里面,平台规则非常重要,数字平台力量强大,平台内经营者对大的数字平台有很明显的依赖性,实际上在构建一个市场。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了数字平台的特别义务,你建了一个平台,建了一个市场,你就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这个平台内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今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内卷式”竞争7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质量不合格行为、平台制定不合理规则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

具体来说,像非法数据抓取、用他人视频误导消费者、平台强制商家打价格战等行为,都属于“内卷式”恶性竞争。本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要对这些“恶性竞争”行为明确说“不”,让市场回归“公平竞争”的本质。
时建中:“大家要去创新,向上去竞争,推动高质量竞争。对于‘内卷式’竞争,这里边会涉及到价格问题、竞争问题、质量问题、消费者利益问题。如果要治理‘内卷式’竞争,要综合治理,在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作用,综合施策,综合治理,这样才能够使得‘内卷式’竞争得到有效治理,来营造高质量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十五五”规划建议中也明确提出,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规则,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经营者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让数字经济不再因“内卷”而“内耗”。同时,构建健康的数字经济发展生态,也能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